華穗種業公司享有玉米“萬糯2000”植物新品種權。2019年9月,該公司向張掖市農業農村局舉報位于張掖市甘州區黨寨鎮省國土廳農場的耕地上有疑似侵害“萬糯2000”植物新品種權的制種行為。經種植者王某本人、舉報人代表和執法人員共同現場確認,制種實際生產面積約118畝。經有關機構對送檢樣品品種真實性檢驗及王某自己陳述,制種品種證實為“萬糯2000”。華穗種業公司委托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公司2018年“萬糯2000”的利潤情況進行審計,結論為:2018年“萬糯2000”的單位利潤為18.69元/KG。同時,華穗種業公司提交了“萬糯2000”在張掖地區的授權生產單位出具的“證明”,證實“萬糯2000”在2016年-2018年度的干籽粒畝產量為489斤、490斤、550斤。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非法生產繁育“萬糯2000”玉米新品種的行為已構成對華穗種業公司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由于華穗種業公司提交了“萬糯2000”的畝產量及利潤的相關數據證據,結合本案制種畝數確定,經計算得出侵權制種利潤數額為606490.5元,作為品種權人華穗種業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數額。由于華穗種業公司只主張王某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故對該訴請予以支持。判決:王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華穗種業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本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華穗種業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現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審理中,權利人往往囿于對法律知識的缺乏,證據采集意識和能力的不足及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在此情形下,法院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侵權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由于當事人舉證不充分及法官在自由裁量時一般較為謹慎,判賠數額往往并不能準確反映品種權人的實際損失。本案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在向法院起訴前,通過舉報后種子行政執法部門的依法調查行為,固定了制種玉米為侵權品種及所種植畝數;通過自己委托專業會計機構審計的方式,得以確定涉案玉米品種的單位利潤;通過涉案玉米品種在當地授權生產單位的種植實際情況證實了相應的畝產量。本案正是由于品種權利人舉證充分,才獲得審理法院判決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從而充分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種業發展涉及到我國糧食安全問題,民族種業要搞上去不光在源頭上要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還要通過加大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來增強種業自主創新內生動力,這有賴于相關的立法、行政執法、司法部門形成護權合力,也不可或缺地需要品種權利人不斷提高維權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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