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對于具有獨創性、藝術性、實用性、可復制性,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并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必須具有藝術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第4條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左尚明舍公司)設計了一款名稱為“唐韻衣帽間家具”的家具圖。同年7月,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上海傲世攝影設計有限公司對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攝照片。2011年9月、10月,左尚明舍公司先后在和家網、搜房網進行企業及產品介紹與宣傳,同時展示了其生產的“唐韻衣帽間家具”產品照片。2013年12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申請對“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進行著作權登記。
被告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夢陽銷售中心)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在南京地區的代理經銷商。左尚明舍公司發現夢陽銷售中心門店銷售品牌為“越界”的“唐韻紅木衣帽間”與“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完全一致。左尚明舍公司認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夢陽銷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對該作品的發行權。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3日,左尚明舍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申請保全證據,并提起了本案訴訟。
將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與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整體均呈L形,衣柜門板布局相似,配件裝飾相同,板材花色紋路、整體造型相似等,上述相似部分主要體現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主要在于L形拐角角度和柜體內部空間分隔,體現于實用功能方面,且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寧知民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駁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訴訟請求。左尚明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 蘇知民終字第0008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知民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二、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三、夢陽銷售中心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四、中融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左尚明舍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30萬元;五、駁回左尚明舍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中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061號裁定,駁回中融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
一、關于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是否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條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在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不能分離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具備可復制性的特點,雙方當事人對此并無爭議。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唐韻衣帽間家具”上是否具有具備獨創性高度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該家具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分離。
首先,關于左尚明舍公司是否獨立完成“唐韻衣帽間家具”的問題。左尚明舍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設計圖稿、版權登記證書、產品照片、銷售合同、宣傳報道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該公司已于2009年獨立完成“唐韻衣帽間家具”。中融公司主張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系抄襲自他人的配件設計,并使用通用花色和通用設計,因其未提交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左尚明舍公司完成的“唐韻衣帽間家具”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問題。從板材花色設計方面看,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的板材花色系由其自行設計完成,并非采用木材本身的紋路,而是提取傳統中式家具的顏色與元素用抽象手法重新設計,將傳統中式與現代風格融合,在顏色的選擇、搭配、紋理走向及深淺變化上均體現了其獨特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從配件設計方面看,“唐韻衣帽間家具”使用純手工黃銅配件,包括正面柜門及抽屜把手及抽屜四周鑲有黃銅角花,波浪的斜邊及鏤空的設計。在家具上是否使用角花鑲邊,角花選用的圖案,鑲邊的具體位置,均體現了左尚明舍公司的取舍、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從中式家具風格看,“唐韻衣帽間家具”右邊采用了中式一一對稱設計,給人以和諧的美感。因此,“唐韻衣帽間家具”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最后,關于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的實用功能是否能與藝術美感分離的問題。“唐韻衣帽間家具”之實用功能主要在于柜體內部置物空間設計,使其具備放置、陳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體L形拐角設計,使其能夠匹配具體家居環境進行使用。該家具的藝術美感主要體現在板材花色紋路、金屬配件搭配、中式對稱等設計上,通過在中式風格的基礎上加入現代元素,產生古典與現代雙重審美效果。改動“唐韻衣帽間家具”的板材花色紋路、金屬配件搭配、中式對稱等造型設計,其作為衣帽間家具放置、陳列衣物的實用功能并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唐韻衣帽間家具”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
因此,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二、關于中融公司是否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主張保護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問題
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本案中,首先,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融公司提供的相關設計圖紙不能完全反映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的設計元素,亦缺乏形成時間、設計人員組成等信息,不能充分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由其自行設計且獨立完成。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形成及發表時間早于中融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中融公司作為家具行業的經營者,具備接觸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的條件。其次,如前所述,對于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具有藝術性的方面,而不保護其實用功能。判斷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與中融公司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將“唐韻衣帽間家具”與被訴侵權產品“唐韻紅木衣帽間”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整體均呈L形,衣柜門板布局相似,配件裝飾相同,板材花色紋路、整體造型相似等,上述相似部分主要體現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主要在于L形拐角角度和柜體內部空間分隔,體現于實用功能方面,且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因此,中融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與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中融公司侵害了左尚明舍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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