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講到失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或許可以用“著作權”來補刀,但商品包裝更多時候并不一定能談得上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些包裝可能只是幾種色彩分布組合,也可能只是字體和顏色的布局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稱得上是著作權。
對于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了解不深入的,很多都只知道知識產權有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在面對超出上面范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就會覺得既氣憤又無奈;而反過來說也成立,有些被告也覺得不屬于以上說的幾個范圍就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了。
但其實,還存在一種跟知識產權侵權相關的行為叫“不正當競爭”。
本文所說的商品包裝被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畢竟是知識產權的兜底條款,所以適用的條件也相對更加嚴格些,各位讀者應該也有留意到筆者在上述法條標紅了另一個詞“有一定影響”。那就意味著只是一般的商品包裝,甚至有些并沒有使用過的包裝設計,可能并不能受到本條款的保護。
在實務當中,以該條款發起不正當競爭訴訟所要準備的證據也多繁雜,除了參照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比對方式外,維權方往往還需要準備大量的證據去證明該商品包裝具有一定影響力,而且證明影響力的證據往往是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
筆者在多起作為被告一方代理人的同類案件中,均是從反證對方商品包裝不具有一定影響的角度獲勝,如果是被告一方,不妨考慮從該點入手破局。
對于原告方,筆者建議多投入使用、多宣傳,多方面增強商品包裝的影響,知識產權的生命在于使用,從我國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上的調整、更新中,可以看到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逐漸加大,但也能看到目前司法保護更多偏向于有實際使用的知識產權。
最后,筆者還是想勸一勸各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好自己的智慧成果,不要因一時疏忽大意導致自己的權利失效,不僅在于專利權上,在其他知識產權上也要引起重視,比如商標忘記續展也會失效,建議各位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持續監控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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