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1:
涉案作品即使進行了版權登記,但因登記作品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實用藝術作品,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具體案情如下:
1.當事人及案由情況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新族化妝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冠以美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
2.案情與裁判情況
廣州冠以美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以美公司)將其展示化妝品的美妝一體柜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并據此主張其美妝一體柜構成實用藝術作品,指控廣州新族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族公司)抄襲其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冠以美公司的美妝一體柜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其侵權指控成立,遂判決新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二審法院則認為,冠以美公司的美妝一體柜不具獨創性,不構成實用藝術作品,其侵權指控不能成立,遂改判撤銷原判,駁回冠以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著作權保護方式維權失敗的原因
因為涉案作品實用性和藝術性不可分割,不能構成作品。另外,作品獨創性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審查的難點,對于實踐中少見的實用藝術作品更是如此,導致適用審查標準不同。因此,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方式的選擇應慎重考慮實用藝術作品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