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愛帛公司旗下的“MO&CO摩安珂”和“EditionMO&CO”是服裝市場上知名度較高的品牌。被告萊哲公司是“畫伊天貓旗艦店”的經營者,原告發現被告“畫伊天貓旗艦店”銷售的產品有90余款服裝產品在款式、裁剪方式等方面均抄襲了原告的“MO&CO摩安珂”和“EditionMO&CO”品牌服裝,但品牌卻使用了自有的“畫伊”商標。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抄襲原告自行設計的服裝,并批量生產、銷售,非法獲利,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
法院認為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來源于我國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禁止“以任何手段對競爭者的營業主體、商品或者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的一切行為”。
案例分析
服裝和其他生活用品有非常明顯的區別,隨著我國消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服裝的要求除了保暖、舒適等功能性要求,對其設計的美感要求也越來越高,消費者在選購服裝時,通常會將款式設計放在首位。不同于其他領域的設計,服裝設計是基于服裝的功能性的。用于生活場景的服裝在設計上很難突破這個限制,因此,服裝在款式上的設計具有一定局限性。
權利人可以采取的保護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首先,對于服裝款式的設計,大部分權利人咨詢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能否以著作權為基礎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因為一個設計作品的誕生是從設計底稿開始的,權利人認為其對設計底稿享有著作權,而抄襲其服裝款式的侵權者就是對其設計底稿的侵犯。
同一份設計底稿,經過不同的服裝加工廠以不同的面料進行制作,可能呈現出不同的服裝效果。如果僅主張服裝設計底稿的著作權,權利人可能較難獲得支持。另外,在審理著作權案件時,法院通常會先對所保護的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審理,部分服裝款式設計由于并未突破功能性,并不具備美術作品應有的獨創性和美感,而不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無法獲得保護。
如果是服裝上設計的圖案被抄襲,且相關圖案是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并非簡單的線條勾勒等,權利人可以就服裝上的圖案主張著作權,并追究抄襲者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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