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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現有設計作為近似性判斷基準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7-12-25 23939 0

案例1

  案號南京中院(2015)寧知民初字第49號

  江蘇高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81號

  原告: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威凱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例2

  案號南京中院(2014)寧知民初字第257號

  江蘇高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64號

  原告: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滕州市奧森家具有限公司等

  基本案情

  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孩子公司)擁有兩項分別為“兒童推車”(專利號ZL200530080993.X,以下簡稱原告專利1)和“兒童餐椅”(專利號ZL200930178371.9,以下簡稱原告專利2)的外觀設計專利。

  2014、2015年,好孩子公司發現昆山威凱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凱公司)所制造、銷售的“i-baby”牌S400IB型嬰兒推車(以下簡稱被訴產品1);滕州市奧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森公司)制造、銷售的小英才“XYC-208A”多功能桌椅(以下簡稱被訴產品2),分別侵害了其所擁有的上述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故分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威凱公司、奧森公司停止侵權,并分別向好孩子公司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兩案被告均認為其制造、銷售的被訴產品外觀與好孩子公司專利存在顯著差異,且均聲稱被訴產品是按照自己所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生產的。經查,威凱公司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童車(S400)”,專利號ZL201030509309.6(以下簡稱被告專利1);奧森公司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名稱為“童椅”,專利號ZL201330057652.5(以下簡稱被告專利2),兩被告專利申請日均晚于好孩子公司的兩項專利。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在兩案中均認為,雖然被訴產品分別與原告專利存在一定差異,但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實質性差異,從而認定構成專利侵權。

  威凱公司、奧森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兩案被告提交了以原告專利為對比文件、針對被告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在上述兩份無效審查決定中,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原告專利與被告專利相比,存在若干區別點,并基于這些區別點維持被告專利有效。兩案被告均認為,被訴產品的外觀分別與被告專利相同,依據上述兩份無效審查決定,主張被訴產品與原告專利不構成近似。

  二審法院從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現有法律規定出發,綜合考慮原告專利對現有設計的貢獻度、被訴產品對原告專利的借鑒和規避程度等因素,分別作出判決:威凱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產品嬰兒推車構成專利侵權,據此駁回威凱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奧森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產品多功能桌椅不構成專利侵權,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好孩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外觀設計專利近似性判斷一直是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難點。目前司法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遵循“整體比對、綜合判斷”原則,也就是在被訴侵權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作侵權比對,如果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差異或無實質性差異,則構成侵權。但這種僅在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產品之間進行的侵權比對,有時難以將專利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慣常設計等因素考慮到侵權判定中,極易導致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主觀隨意性過大。尤其當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之間區別較小,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設計空間較小時,如不考慮現有設計,則無法準確界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最終導致侵權判定產生偏差。

  在該兩起案件中,二審判決裁判理由部分對如何利用現有設計界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訴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的侵權比對作了詳細闡述,規范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方法。兩案例的價值和意義集中體現在:一是引入現有設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二是創新性地提出借鑒性設計特征和規避性設計特征兩個概念,通過先確定專利的授權性特征以及被訴產品外觀的借鑒性設計特征和規避性設計特征,在此基礎上再比較借鑒性設計特征和規避性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的大小,最終作出侵權判斷。這一探索是對“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的具體操作細化,從而使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更為規范,盡可能減少主觀因素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影響,充分體現“專利權保護范圍應與專利貢獻相適應”和“鼓勵創新”的專利法基本精神。該兩案例公布后獲得業界的關注和好評。

  值得關注的是,該兩案被告均分別將被訴產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在訴訟發生后,又分別以原告專利作為對比文獻提出宣告自己專利無效的請求,而相關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均認定,兩被告專利與原告專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維持兩被告專利有效。兩案被告均據此主張被訴產品與原告專利不構成相同和近似,因而不構成侵權。該兩份在先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雖與侵權判定密切相關,但二審法院并未簡單地直接采信無效審查決定的結論,而是根據個案情形作出具體侵權與否的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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